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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本网站拒绝他人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所刊载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者可能依据《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受到处罚。
  •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1. 任何人不得在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意思的互联网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所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 任何人在明知属于依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输。